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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部109年9月7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放寛符合特定條件的癲癇患者申請考領駕駛執照,以協助癲癇病情控制良好未發作的患者解決日常生活及工作交通需求。

 

為保障用路人安全,並兼顧癲癇患者的交通權益,癲癇患者考照除了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規定之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基準外,還要檢具「最近3個月內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兒科且曾參加神經相關專業訓練醫師出具最近2年內未癲癇發作並加註專科醫師證照號碼之診斷證明書」,才可以申請機車或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考照。
 

此外,有癲癇病史之駕駛人考領駕駛執照後自發照之日起每滿2年換發1次,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後1個月內再次檢具前述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駕駛執照,以確保自身健康狀況及道路駕駛安全。民眾若隱瞞癲癇病史,未誠實填報駕駛人登記書申請考照,將可能違反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 元以下罰金。」之罰則,後續查證係隱瞞病史考領駕照,公路監理機關將依法註銷其駕駛執照。
 

新竹區監理所提醒,癲癇患者切勿隱瞞病史,並應符合相關規定才能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如欲查詢癲癇駕駛人考照及換照詳細規定,請至「交通部公路局網頁/監理服務/駕照 / 控制良好癲癇患者考駕照專區」查詢或洽各地監理機關諮詢。

資料來源:新竹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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